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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2號
抗 告 人 柯至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有關所得稅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0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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