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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1年度訴字第1565號
原 告 吳宏遠
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亦成 律師
參 加 人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連威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三小段218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下稱系爭計畫),前經被告以民國111年10月27日府都新字第1116015736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計畫之實施者,本件於經行準備程序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依職權命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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