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訴,268,2022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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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8號
抗 告 人 朱世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秘書處、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桃園市政府政風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

銓敘部間曠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26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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