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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1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洪肇義(原名洪肇羲)
訴訟代理人 魏志勝 律師
被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代 表 人 周美伍
訴訟代理人 徐仲舜
翁群遠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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