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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872號
原 告 黃慧芬 住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320
巷7號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設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代 表 人 邱泰源(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萬哲源 律師
簡佑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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