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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61號
原 告 郭麗卿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
代 表 人 黃秀川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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