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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63號抗 告 人 邱保龍 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大學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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