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訴,1145,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1145號
原 告 王俊傑
王怡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熊依翎律師
李柏寬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參 加 人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福地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定臺北市北投區立農段五小段374-1地號等4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經被告以民國112年6月28日府都新字第1126001290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

原告為系爭計畫範圍內坐落臺北市北投區立農段五小段465地號土地共有人(持分各為80分之1),並為該土地上5063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2樓)之共有人(持分各為4分之1),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本件撤銷訴訟之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則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而受損害,故有使該公司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