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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 告 吳郁亭
吳秉遠
黃若蓮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黃茹偵
陳郁涵律師
參 加 人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素真(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虹公司)前依據民國108年1月30日修正前之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第19條規定,擬具「擬訂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50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被告以103年12月25日北府城更字第1033422895號函(下稱103年12月25日函)核定確定在案,並自103年12月31日起發布實施。
嗣因被告於103年9月28日發布實施「變更三重都市計劃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全虹公司為避免鄰近5筆土地成為畸零地,欲將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64-1、65-1、66-1、67-1及68-1等地號土地一併納入更新單元範圍內,乃於104年12月30日擬具「變更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50地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事業計畫案)送請被告審議,後經被告踐行公開展覽、公辦公聽會等程序,並召開都市更新暨都市設計聯審專案小組會議、土地使用分區適用研商會議及踐行聽證程序,旋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48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乃以112年9月19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24620517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系爭事業計畫案。
原告3人之被繼承人吳文程(已於103年9月11日死亡)為系爭計畫案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78、79、80、81及86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原告等3人因對原處分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全虹公司為系爭事業計畫案之實施者,亦為原處分之相對人,本院如認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全虹公司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全虹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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