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訴,146,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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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陽光
訴訟代理人 呂坤宗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
第1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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