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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 告 林奕亘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
許寧珊 律師
被 告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代 表 人 林奇宏(校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
李文健 律師
潘天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獎懲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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