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訴,314,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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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1519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游欣潔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
代 表 人 陳文章(校長)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 律師
複 代理 人 施懿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俐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法官迴避,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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