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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 告 謝清志
被 告 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杜美芬(主任)
訴訟代理人 劉佳雯
呂吉男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曾錫雄(主任)
上列當事人間門牌編釘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府訴二字第112608153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事實概要:
(一)原告為門牌號碼○○市○○區○○路0段000巷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人,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以申請書附○○市○○鄉○○段四小段(同段建物以下省略段號)230、232、236及238建號建物之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向被告申請證明系爭建物之原門牌為公館路20號,經被告以110年12月2日北市內戶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110年12月2日函)覆原告,其無57年10月1日前門牌編釘資料,其函詢輔助參加人得知230、232、236及238建號建物之登記案件因已逾保存年限而銷毀,無從提出相關資料。
(二)原告嗣於112年3月8日以申請書附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及200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10筆建號建物)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向輔助參加人(原告前列為被告,嗣撤回其訴)申請證明系爭建物之原門牌為公館路20號。
輔助參加人以112年3月14日北市中地登字第0000000000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下稱112年3月14日回復表)覆原告,關於230、232、236、238及2001建號建物部分,於57年至68年間,辦理門牌變更登記在案,因已逾保存年限而銷毀,至申請門牌整編證明部分,移送被告處理。
被告以112年3月13日北市內戶資字第0000000000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覆表(下稱原處分)覆原告,前以110年12月2日函回覆在案,另系爭建物由下灣子47號門牌整編,現查無下灣子47號門牌初編紀錄。
(三)原告不服輔助參加人作成之112年3月14日回復表暨被告作成之原處分,提起訴願,訴願決定認就112年3月14日回復表部分不受理,另原處分部分駁回。
原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為管轄臺北市中山區及內湖區之地政機關(參照卷附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機關轄區資料),並且掌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登記審核等事項,而系爭建物坐落○○市○○區,為掌握系爭建物所涉登記之情形,由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適切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故認有輔助本件被告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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