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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6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112年度再字第62號裁定提起「異議」,核其書狀內容,應為提起抗告之意。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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