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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1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二人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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