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聲再,9,2023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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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9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112年3月22日所具異議狀,視為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彭 康 凡
法 官 周 泰 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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