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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訴字第1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光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間老年給付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
訴字第12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第1項)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第3項)第1項情形,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