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訴,591,202404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麗嫻
訴訟代理人 洪婉珩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