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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原 告 黃緗淩
吳新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律師
黃俊華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
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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