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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訴更二字第19號
原 告 王育慧
被 告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王錫福(校長)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賴彥傑 律師
陳昱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教師升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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