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3,交上,186,2024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交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王柏鑑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23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2條、第244條第2項規定甚明。
又依同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5日16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102.2公里處,因有「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之違規,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發現遂以科學儀器採證,並依法製單舉發車主。
車主收受上開舉發通知單後,辦理違規移轉駕駛人予上訴人之申請,上訴人於期限內向被上訴人提出申訴,案經被上訴人函請舉發機關查明上訴人陳述情節及違規事實情形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以112年11月2日新北裁催字第48-ZFC25626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對上訴人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於113年5月20日以112年度交字第235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上訴人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確實使用車上手機支架並附上佐證照,而非手持使用行動電話,且採證照片僅拍攝到手機半
身,無拍攝到手持照片,無法斷定上訴人完全手持之行為,上訴人當時確實使用手機支架查看手機地圖,係被舉發機關員警誤攝,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等語。
四、事實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
除事實認定之過程中有認定事實不合法定訴訟程序或認定事實之方式,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者,事實審認定之結果法律審應予以尊重,並以事實審調查證據認定之事實為基礎。
就上訴意旨所陳述之事實為原審所不採,核其上訴理由,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1項及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為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末按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即明。
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上訴裁判費)自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第237條之8第1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