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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救字第27號
抗告人仲崇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新竹市警察局間政府資訊公
開法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7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魏式瑜
法官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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