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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假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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