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89,訴,1060,200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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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原 告 辛○○
原 告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丑○○ 律師
癸○○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寅○○
子○○
壬○○
右當事人間因證券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陳雅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葉倫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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