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89,訴,1218,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八號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原 告 甲○○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會計師)
己○○(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朱兆銓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庚○○
戊○○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證券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梁力求
法 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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