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89,訴,644,2001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
原 告 畢卡索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丙○○、丁○○
參 加 人 畢加索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畢加索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對參加人經被告審定公告之「藝術臉譜圖」商標提出異議,原告不服被告以中台異字第八八一二○四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及一再訴願遭駁回之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經本院通知當事人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蔡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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