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89,訴,69,200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 告 正雄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葉冠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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