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89,訴,693,2001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
原 告 家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即關係人)
代 表 人 郭林金鳳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既係對原告申請註冊之商標,以「原告之商標襲用伊之商標,有致公眾誤信之虞」為由,於公告期間對之提起異議,而經被告以八十九年四月一日中台異字第八八○八三五號商標異議審定書審定撤銷原告之商標註冊,原告對上開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關係人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關係人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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