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1,訴,4952,200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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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五二號
原告繼承人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余政憲部長)
訴訟代理人 寅○○
子○○
卯○○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李金龍(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辰○○
丑○○
右當事人間因農保爭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院臺訴字第○九一○○八九○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甲○○○起訴後,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死亡,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當然停止訴訟程序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為原告甲○○○之繼承人,該等繼承人應即與被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胡方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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