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九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兼送達
丁○○
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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