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1,訴,5379,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七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黃 秋 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王 琍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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