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2,訴,1142,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二號
原 告 隆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林義夫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司法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內政部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案原告因變更所營事業預查登記事件,不服行政院臺訴字第○九一○○九二三九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爭執本件原處分所依據之營造業管理規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經查營造業管理規則,係由內政部訂定,依被告陳述,有命其輔助被告機關而為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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