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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美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參 加 人 德星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德星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機車用紙棧板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以(九一)智專三(一)○二○一六字第○九一八九○○一一六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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