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2,訴,38,200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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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正宜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許正宜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或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受任為訴訟代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許正宜,經調查其僅為專利事務所之工程師,訴願時充任原告文件代收人而已,本院認為原告委任許正宜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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