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4,簡,910,200606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910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雪芬即大雪山有機農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雪芬即大雪山有機農場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因就業保險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0日本院94年度簡字第0091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第一庭法 官 胡方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幸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