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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630號
原 告 甲○○
乙○○
丙○○
鄭一賢原名丁○○
戊○○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鄭至量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台財訴字第0960028579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指定97年6月24日上午9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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