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0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代 表 人 王興尉(次長)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洪大植律師
施懷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晉任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林 育 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