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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甲○○
乙○○
相 對 人 法務部調查局
代 表 人 吳瑛(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事件,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97年度裁字第479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事件,認為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97年度裁字第4797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 、9 、13、14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聲。
經查原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該次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該次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林樹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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