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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5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勝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民用航空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11月5 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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