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訴,1601,200812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01號
抗 告 人 和發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間有關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0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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