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訴,1633,200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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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33號
原 告 甲○○
輔 佐 人 陳蔡秀琴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市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8年1月6日上午10時45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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