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91號
原 告 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
被 告 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乙○○主任)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周玫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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