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15號
原 告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縣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林 育 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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