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訴,2356,2008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5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7年9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9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97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駁回確定。

迄今仍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林樹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