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再,112,2009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12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間因土地徵收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9 日97年度再字第112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收裁判費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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