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97,訴,1702,200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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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02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代 表 人 吳清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子○○
參 加 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癸○○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蕭 忠 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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