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47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甲○○(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 人 沈建宏 律師
陳家良 律師
被 告 王宗亮即唯科骨外科紀念診所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2月1 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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