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88號
原 告 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志愷(會計師)
陳國雄(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97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8年1 月6 日下午2 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