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18號
上 訴 人 甲○○
戊○○
乙○○
丙○○
己○○
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1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1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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