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乙○○(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45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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